2008年上、下半年期中考及期末考期间请假注意事项
1. 上、下半年期中考及期末考期间,一概不予请特假及事假。
2. 上、下半年期中及期末考补考申请(病假、丧假及公假)
2.1 学生须于复课当日向训导处请假,及附上相关证明书,并即刻持批准的请假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教务处申请补考。
2.2 病假补考分数以80%。(公假、丧假或特殊情况经训导主任批准者除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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